成都大学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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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保卫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人气:    发布时间:24-11-14 10:52:18

一、总则

1、为加强保卫处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流程,确保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2、部门印章包括:成都大学保卫处、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党委保卫部、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委员会武装部

二、保管规定

1、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印章保管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更换、销毁印章。

2、部门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应通过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保管人须严格履行用印登记制度,注明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人姓名、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用印,用后加锁,严禁随便丢弃。

3、印章应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带锁的文件柜或抽屉内,钥匙与印章应分开保管,保管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不得擅自将印章转请他人保管,印章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领导批准,严禁携带外出使用,禁止转借。

4、借用部门印章外出办事须经保卫处负责人批准,由借用人在保卫处领取,并办理手续,用后按时归还。用后出现问题,由借用人负全责。

三、使用范围

1、保卫处正式报送、颁布的公文;

2、校内师生户口迁移、身份证遗失、政审等相关证明;

3、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需由被证明人所在二级单位开具的证明);

4、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的领取等;

5、处内职工需要的相关证明;

6、经处领导批准的其它事项。

7、不在以上使用范围内用印,必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处领导批准方可用印,并由印章保管人作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8、任何个人未经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在任何文书、空白信笺、证明或书面材料上加盖印章。

四、使用流程

1、审核:由印章保管人对印章使用人提出的用印内容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重要事项涉及学校安全稳定大局或重大经济利益的报部门领导审批。

2、登记:印章使用人在《成都大学保卫处印章登记簿》上填写单位、签章内容、签章份数及签名等信息。

3、盖章:印章保管人在对用印内容审核无误后盖章,盖章时需认真核对文件内容与印章使用人填写的信息,确保无误。

五、登记制度

1、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账,每次印章使用都要详细记录使用日期、使用人、使用事由、文件名称等信息,填写保卫处印章登记表。

2、登记台账应定期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六、特殊情况处理

1、如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印章且无法及时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的,可先电话向相关领导请示,经同意后先行使用,但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和登记手续。

2、如印章遗失或被盗,保管人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挂失、补办等措施,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

3、报废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或监督销毁。

七、监督与责任追究

1、保卫处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印章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遗失、仿制、被盗用等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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