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保卫处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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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气:    发布时间:12-11-21 03:06:38

各部门、各学院:

        随着学校快速发展和知名度及美誉度的逐渐提高,目前校外及校内在学校开展的大型活动逐渐增多。但近期,有些部门和学院在校内举行各类大型活动时,未及时向学校保卫处申报,在活动即将开始前才告知保卫处相关活动情况,给保卫处在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校卫队员执勤安排、交通指挥和疏导及车辆停放、活动现场消防及安全等工作方面造成了严重的“措手不及”,易造成因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大型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及事故。鉴于此,请各部门、各学院严格按照《成都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审批,以确保学校大型活动的有序开展和安全。  

       如各部门、各学院未按照相关要求及程序进行大型活动申报审批,。而擅自举行大型活动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责任由该部门或学院自行承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请在保卫处网页首页“下载专栏”中下载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2年11月20日

附件:《成都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成都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2007年8月29日通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文艺表演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

    (四)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大型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和报批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报批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承办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实施工作。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并原则上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以及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各学院(部)、各部门、学生社团填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前十五天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二)外单位租、借成都大学的体育场(馆)和学校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学校递交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保卫处提前十五天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报批手续包含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预案制定。

    第三章 保卫处和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 保卫处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按照规定要求,对大型活动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顺畅。

    (五)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六)指定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障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组织活动,落实医疗救护、水电保障、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

    (四)保障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要求安全责任人终止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规定要求举办活动的。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成都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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