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保卫处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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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实施新修订《成都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气:    发布时间:12-03-31 03:06:37
全校师生员工:
     《成都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已经于2012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通过,并以成院发 [2012]14号文件下发到各学院和部门,各单位也组织了师生员工进行了学习。
       经过3月试运行后,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成都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12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此,学校综治委温馨提示如下:
       一、《办法》第十三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点)、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不得擅自变更保卫处的交通管制设施。
       二、《办法》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区停放机动车。
       三、《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师生员工,保卫处将进行温馨提示;经提示后仍违反的将通报到各学院、部门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情况将统一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评估,直接影响本单位的综治考核结果。
       四、《办法》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均应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须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五、《办法》第三十四条 对在校园内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拖曳、贴《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贴《告知单》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当年《成都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请各学院和部门予以理解和支持,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共同维护学校校园的交通秩序。
                                     
                               成都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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