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驻校各经营单位和师生员工:
接属地公安机关的通知,为加强学校无人机的使用管理,确保校内师生安全,根据民航总局《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备案
校内现有无人机的部门或个人需填写《成都大学无人机备案申请表》,交保卫处转交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校内使用。通知之后新购进无人机的部门或个人,在校内使用前需填写上述备案表并备案。
二、加强管理
使用无人机的部门或个人放飞无人机前需填写《成都大学无人机使用申请表》,严格按照民航总局《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使用飞行并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不得发生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活动的举办及其他违法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用无人机的单位或个人负全部责任。实际飞行的无人机须与申报无人机型号、颜色一致,如不一致,学校保卫部门有权取消飞行计划。
三、违规追责
每次飞行前须到保卫处登记后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报备和同意擅自使用无人机的,在全校通报相关责任人及所属部门。
附件:1.《成都大学无人机备案申请表》
2.《成都大学无人机使用申请表》
3.《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大学安全稳定委员会公共安全组
党委保卫部(处)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