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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保卫处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人气:    发布时间:24-11-14 11: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卫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集体决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结合保卫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卫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在学校党政的坚强领导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指处务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保卫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1万元以上的资金预算和使用。

第十条处务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研究部署我处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贯彻学校等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并结保卫处实际提出行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三)贯彻执行学校党政关于保卫处工作的决定和意见,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四)研究审定保卫处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审定有关全部(处)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审定部门队伍建设、人员调动、人事管理工作和奖惩事项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万元以上的事项。

(七)研究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为及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可由处长在第一时间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紧急做出决策,事后应当向处长办公会通报的事项。

(八)制定处党风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措施和实施办法;研究加强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其他需由处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机制

处长全面负责保卫处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处务会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要决策的议题,应经分管处长审阅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处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由处务会集体讨论决策;决策事项提交者必须向会议报告;与会者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决策表决方式和条件

处务会固定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时,方能召开。实行处长负责制,会议议程应在听取与会者意见后,由处长审定。

第十四条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对于临时动议,除紧急情况外不予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上述条款的执行情况是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对决策建议应当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

第十九条凡处务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条通过处务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存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处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处务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处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处长汇报,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泄露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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