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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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人气:    发布时间:12-10-24 00:31:16

  

       为了贯彻校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保卫处(武装部)的工作实际,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制定,处务会通过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一、坚持党风廉政学习制度

        保卫处领导和支部领导要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凡学校发的有关文件均在全体党员和干部中传达贯彻,结合实际,对照检查,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加强保卫处的党风廉政建设。保卫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制,处长负责全处的党风廉政建设,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组织制定本处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干部学习和实施,特别是注意抓好科以上干部的廉政建设。支部书记负责支委会和全体党员的廉政建设,结合思想和政治工作,监督保卫处廉政建设措施的落实。

   二、坚持处务会制度

        凡是处里的大事,比如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学校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处内经费的预算及使用等均要经处务会讨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党内外监督。

   三、坚持民主生活制度

         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和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处的实际工作,结合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认真对照检查,接受群众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坚持谈心制度

        处领导要主动广泛和党员、干部、职工谈心,关心群众工作、学习及生活,同时征求其对处里及处领导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处里工作和党内廉政建设。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

   1. 凡处里涉及到外购消防器材、交通设施、特别是科技创安设备、设施,都要成立专项小组,一同考察、调研。超过5000元的开支要经处务会研究决定。

   2. 根据学校文件规定,保卫处依法对有关项目收取的部分管理费和成本费,均在财务处的管理和监督之下,并做到“收支两条线”。

  六  党风廉政建设个人行为禁令

(一)领导干部(处、科长)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1、不私自决定重大事项 坚持集体领导,处、科内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2、不以个人或单位名义私设小金库;

3、不准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或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含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

4、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5、不准参与经商和利用工作之便从事直接或间接的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在经济交往中收受回扣;

7、不准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生病住院、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8、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以及桑拿、美容、按摩等高消费活动;

9、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10、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

(二)一般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1、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发生影响的宴请、礼金或礼品;

2、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钓鱼和旅游;

3、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

5、不准假工济私、化公为私、因情废制;

6、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得取不正当利益;

7、党员干部不准经商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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