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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犬只管理规定
人气:    发布时间:17-03-16 09:47:57

        成都大学文件 成大校保字[2005]7号 成都大学犬只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我校犬只管理,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属省、市文件规定的犬类限养区,对校内犬只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教学区、学生宿舍以及教师家属区外的公共场所属于上级文件规定的禁养、禁放区域。在上述区域养犬、放犬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犬只实施捕杀。
 
        第三条 校内限养犬只的区域只限于教师家属区内,犬主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登记,检疫,免疫,取得养犬许可证和卫生防疫证。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养犬;
        (二)个人饲养犬只,每户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1只;
        (三)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四)家属区内准许个人饲养的观赏犬限制拴(圈)养于户(宅)内;
        (五)携观赏犬进行户外活动只限于家属区内,须持所携犬的有效准养证明和免疫证明同行,犬颈上应拴有规定的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并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
        (六)如确需携犬只从校内经过,必须装笼,不得敞放;
 
        第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犬主,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取得养犬许可证和卫生防疫证的犬主,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学校提出限期整改但未能及时整改的,由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宿舍严禁饲养宠物,违者按照《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处理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犬只伤人,犬主及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中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保卫处检查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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