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保卫处
学校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安全文化
学校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当前位置:搜索结果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01-07 11:02: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2009〕第61号令)、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009〕28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厅函【2017】5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各学院、各部门和附属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组织和协调校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三)研究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贯彻执行奖惩办法,评选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担负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责任区域内灭火器和其它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消防规范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消防安全程序与措施,及时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须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协助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助组织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月查或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明确整改时间,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四)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每月5日前做好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检查,并在消防安全检查表上签字记录;

    (五)检查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六)协助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防火、疏散演练;

    (七)协助落实单位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计划;

    (八)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和保卫处消防科报告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基建处负责的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等工程,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报保卫处备案;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及室内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时组织评估、整改,申报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书;对尚未通过消防合格验收的楼宇,不得投入使用;负责组织消防基础设施工程的改造,对二级单位提出的消防安全维修改造工程,制定维修改造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处负责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安排,统筹下达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经费。监督、审核年度消防项目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三)后勤处负责全校消防供水、供电的保障。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所管理使用的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留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部位)是: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实训楼、体育场(馆)、报告厅(会议中心)、师生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场)、充电站、印刷厂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展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的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所管理或使用楼宇(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第十七条  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指导监督各学院开展学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处理学生各种住宿消防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学院是本学院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住宿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住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留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处理留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的违规行为。

(四)学生宿舍(公寓)楼管理员负责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学生宿舍日常消防管理检查,每天巡查学生宿舍不少于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负责收缴各种违规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发现学生乱拉电线、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等消防违规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教育、制止,避免火灾事故发生。遇突发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要做到先期处置,有效控制,同时报告学院、主管部门和保卫处,确保学生住宿的消防安全。

后勤处负责教师单身公寓(宿舍)楼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定期检查教师单身公寓(宿舍)的消防措施的落实,确保教师单身公寓(宿舍)的消防安全。

保卫处负责二级单位共同使用的楼道、室外及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活动、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会、社会化考试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以上大型活动需搭建临时工程的,主办(承办)单位须督促施工单位在临时工程竣工后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并向保卫处备案。按照相关规定需报消防部门审批的,应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基建处应将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抄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加强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应当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承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承租方负责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规范使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单位的外聘人员及商铺承租方工作人员,其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单位或承租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各二级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要求

(一)后勤处负责校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基建部门负责全校消防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参与验收;

(二)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即该建筑物负有管理使用权的单位,同时负有维护、检查、保养该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

(三)建筑物负有管理使用权的单位,须确保所使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四)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案;

(五)图书馆、报告厅(会议中心)等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  消防检查及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定期对二级单位及驻校内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内部每月5日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在各级各类消防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令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保卫处及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教育演练情况、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学生宿舍管理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考评内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消防组织、消防制度健全、措施、责任落实,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在本单位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责任制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勇于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五)及时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抢救公共财产和和人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六)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给予校纪处分,直至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外经营的单位和各商业网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的,由保卫处报请学校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9年制定的《成都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上一条:成都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办法 下一条:成都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