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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办法
人气:    发布时间:23-09-28 17:14:26


成都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控制总量、减少存量,上牌管理、安全骑行的基本原则,对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鉴于学校交通资源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提倡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在校园内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是满足新国标要求且在当地交管部门安装正规牌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踏板车以及电动助力车。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都将被视为超标车,禁止在校内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成都大学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电子通行证审批、制作与发放。各部门、各学院协同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校园电子通行证办理申请进行初审。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配合保卫处做好违规处理,同时加强对违规使用电瓶车的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处应协同学院做好学生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教育引导,负责对在学生宿舍区域乱停乱放、私拉电源充电等不文明现象进行劝导。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违规违纪的学生教育管理及处分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师生员工特别是新生和新进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建议使用校园公交、共享单车、共享助力车作为校园通行工具。原则上不再新增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校园电子通行证。

(三)本单位违规使用充电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三章 校园电子通行证办理

第九条 校园电子通行证采用智能卡为信息载体,以教职员工工号、学生学号等为索引号,按照申请类型每台车配一个专用号牌,每个号牌只对应一个索引号,实现人车匹配。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的以上人员可以申请1台电动自行车校园电子通行证: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2校属各单位聘请的合同制员工;

3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4在籍在册学生持有的电动自行车须按照学校确定的时间登记在册,且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电子通行证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学院)审核保卫处审批、发放校园电子通行证。具体如下:

1、填报《成都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附件1)提交给所在单位(内容);

2、单位对符合本规定第十条人员按照规定流程完成审核;

3、通过单位审核的个人,持《成都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携本人电动自行车行到保卫处审批、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

第十二条 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确需使用电动三轮车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申请材料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申请。通行证办理后,负责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须履行对经办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教职工离职后由保卫处统一注销通行证、禁止转让、租借电动自行车给其他人员。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内行驶。不得载人,如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限载12岁以下儿童。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六条 由电力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内行驶。

第十七条 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违规行驶或停放,不得转借、转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佩戴耳机行驶;

5、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电子通行证,取消车主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校园通行证在校园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了电子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可在校园内充电,须到指定充电位置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外私自拉线充电。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校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六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出校并办理注销通行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经全校公示后,由保卫处统一吊销校园通行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车主日常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校园电子通行证,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通行证。如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向保卫处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关校园通行证办理申请事项,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证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有关校纪校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管制车辆、注销校园通行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

2、伪造或变造校园电子通行证,私下售卖、出租校园电子通行证的;

3、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1、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2、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未在指定集中充电位置充电的;

6、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7、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8、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贴条提示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拖车)处理,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在学校曝光通报;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吊销电子通行证并取消车主办理通行证资格。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超标和改装电动自行车、未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若有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

2、《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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