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园道路与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校园内的出入口、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车辆停放场所和其他与交通有关的场所的管理;
(二)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的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三)对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的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协助属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
(六)对其他与校园交通安全有关情形的管理。
第四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主管部门与协助部门
第五条学校保卫处是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参与校园交通规划,按照规划合理部署校园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划分停车场所及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交通设施;
(三)采取临时性交通限制措施,规划实施分区域、分时段交通管制;
(四)指导、检查、监督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的出入管理,核发和查验各类车辆、人员出入的证件及证明;
(六)普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和知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内的交通安全事故;
(八)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九)办理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协助保卫处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配合教育、纠正和处理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督促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七条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须报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尽快恢复完好。
第八条设置、移动道路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九条在道路上张贴、悬挂、摆放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在路面上涂画、标记,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条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主要责任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通行时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地下停车场出入通道等场所禁止步行、骑行通行,未成年人进入地下停车场应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或短时调整道路交通方案,并提前发布公告,各单位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获得入校权限后方可入校。
(一)学校产权的公务机动车拥有长期入校权限;
(二)在职在编(编内、人事代理及长期校聘人员)教职工的机动车当前授权期满后可通过续期方式获得入校权限;
(三)因公需要入校的社会车辆通过预约获得入校权限;
(四)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校内紧急公务时,可不经预约入校;
(五)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应由校内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
(六)非法营运或改装车辆、农用车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摩托车禁止入校。
(七)在校学生不办理机动车入校权限。
第十四条获得入校权限的机动车可在权限有效期内入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驶离校园;
(二)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的机动车,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应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并在入校权限时间结束之前驶离校园。
第十五条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本校机动车入校权限证明。
第十六条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驾驶人应遵守学校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安全文明行驶。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特殊路段按照相应限速标识行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机动车在校园内禁止鸣笛;在校园内使用灯光应当符合交通规范,夜间不得随意使用远光灯。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禁止未经报备的机动车在校园内上路试验。
第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地下停车场应依照出入口标识标线,减速慢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禁止载有危险品的机动车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条 保卫处有权将违规入校或在校园内从事非法违规活动、具有各类安全隐患、扰乱校园秩序的机动车清理出校园。
第五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燃油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特殊非机动车,获得入校权限方可入校。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出入校园时,应下车推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冲闯校园门禁。
第二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应遵守学校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安全文明行驶。
第二十四条校园内通行的非机动车,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路靠右行驶,转弯时应提前减速,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等危险行为;
(二)非机动车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特殊路段限速的依照相应限速标识行驶。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先行。
第六章行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人出入校园应提前预约,主动配合身份核验,严禁冲闯校园门禁。
第二十六条行人在校园内应遵守学校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安全文明通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七章车辆停放
第二十七条校园停车位为学校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不得擅自长期占用校园道路和停车位。遇有工作人员现场管理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在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不得出现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等情况。保卫处可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将酌情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有入校权限的机动车在校园内连续停放超过一个月的,视为超长停放,应配合驶离。
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停放应遵守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二条保卫处根据学校管理规定定期处理校园内废弃的非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共享单车企业应向保卫处递交入校服务承诺书,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并按照要求派驻人员入校进行秩序维护工作。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或劳务外包单位人员和车辆遵守学校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并配合保卫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保卫处可对违规人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要求其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
(三)公开通报;
(四)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1个月、3个月或永久。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校园内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批评教育:
按国家日历天计算,一个月内,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限速,不足20%的;不礼让行人或非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车、占用紧急通道、专用通道、人行步道、人行横道等行为,累计次数不足4次的。
第三十七条 车辆在校园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取消校内通行权限1个月:
(一)按国家日历天计算,一个月内,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超过限速20%(含)以上,不礼让行人或非机动车、逆行、在禁停路段停车、占用紧急通道、专用通道、人行步道、人行横道的等行为,累积次数达到4次(含4次)以上、不足6次的;
(二)未授权长期停放的。
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校园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取消校内通行权限3个月:
(一)按国家日历天计算,一个月内,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超过限速20%(含)以上,不礼让行人或非机动车、逆行、在禁停路段停车、占用紧急通道、专用通道、人行步道、人行横道,累积次数达到6次(含6次)以上的;
(二)强行冲闯校园门禁的;
(三)利用各种方式逃费的;
(四)有其它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存在下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或危及人身安全情形的,学校将永久性取消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的机动车辆进校权限。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2)未经审批驾驶校园禁行机动车辆的;
(3)驾驶机动车辆时速超过60公里的;
(4)在校内追逐竞驶或驾驶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5)驾驶机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6)驾驶、停放机动车辆不服从学校正常管理,情形恶劣的;
(7)存在其它法律法规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的。
第四十条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入校的车辆,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并签订校园安全行驶承诺书后,可以恢复其通行权限;被限制入校车辆为非本校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入校的,驾驶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签订校园安全行驶承诺书后,可以恢复其通行权限。
第四十一条转借车辆的学校教职工,对违规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保卫处可对违规人员所属校内单位、违规的校内主管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一)公开通报;
(二)年度安全考核评比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做出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权限等处理决定前,应通知拟受处理的个人或单位,告知处理的事实和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可视情况在不同范围内公开处理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按照《成都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成都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成院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附件:成都大学机动车出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成都大学机动车出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规范校内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在校园设立智慧车辆管理系统,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实行车牌识别放行及收费。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指进入学校教学区、办公区的所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所称收费,指为维护校园动态、静态交通秩序,对机动车辆在校区内有序停放进行管理和服务并收取的车辆占位费用,不涉及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二章门禁系统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在学校各大门设置机动车智能门禁及收费管理系统,自动抓拍、识别车牌号码,检索车辆类别。
第四条机动车辆智能门禁系统装置包括起落杆、摄像机、安全岛、信息存储及传输等设施,对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适时管理,在读取车牌信息的同时,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自动拍照,实现同步记录、存储、传输车辆牌照、进出校门位置和时间等信息。车辆出入校门时一杆一车,严禁闯关。对因闯关造成的损失,由闯关车辆驾驶员承担。
第五条实行授权管理,已授权的校内教职工车辆自动识别车牌出入。未授权车辆,依据成都市龙泉驿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进门时自动计时,出门时交费放行,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规范停车。
第六条工作日内,除外单位公务车辆外,不允许其他社会车辆进入校园。非工作日内,在确保服务本校师生的前提下,可向社会车辆有偿提供部分停车位,并实行收费管理。
第三章授权车辆范围及期限
第七条授权分为免费授权、交费授权和临时授权。免费授权和交费授权车辆是指经学校审核并录入门禁管理系统的车辆,临时授权车辆是指因公进校的外单位公务车辆。
第八条 授权车辆范围:
(一)学校公务用车
行驶证名称是成都大学或成都大学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可申请机动车校园免费通行权限。
(二)在职在编(编内、人事代理及长期校聘人员)教职工车辆
1、申请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本人父母,可申请2辆(包括1辆限行日车辆)机动车校园免费通行权限。
2、申请车辆的行驶证所有人为公司(单位),其公司或单位法人须为申请人本人,可申请机动车校园免费通行权限。
(三)离退休教职工车辆
申请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离退休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1辆机动车免费通行权限。
(四)二级单位自聘员工及劳务外包人员车辆
申请车辆的行驶证所有人为本人或配偶,驾驶证所有人为本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经主管二级单位负责人确认,可申请1辆机动车校园免费通行权限。
(五)驻校企业、商铺人员车辆
申请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所有人为企业法人、商铺承包人或其员工,且需长期频繁进出校园的申领者提供和学校签订的校企合作合同、商铺合同及个人的劳动合同,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确认,缴纳机动车停车月租费后,可在授权期内通行。
(六)协作单位车辆
与学校有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业务往来的外单位工作车辆,由校内相关单位申报,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可在授权期内通行。
(七)其他车辆
进校参加各类公务活动、会议的外单位车辆提前申请临时授权,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核、保卫处审批,核定临时授权后可在授权期限内通行。
第九条 授权车辆期限:在编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车辆授权期限为3年;二级单位自聘员工、劳务外包人员车辆根据合同时间授权,最长期限1年;驻校企业、商铺人员的车辆授权期限为1年;其他临时授权车辆的授权期限为保卫处审批时限。
第十条 授权车辆办理、续期及信息变更:
(一)办理流程
1、在编在职教职工车辆:通过成都大学一表通系统(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成都大学车证办理通道,按照申办流程提交相关手续,经所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保卫处审批。
2.、离退休教职工、二级单位自聘员工及劳务外包人员车辆:需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相应表格,按表格说明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保卫处审批。
3、驻校企业、商铺人员车辆:需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相应表格,并按表格说明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保卫处审批。
4、外单位公务来访车辆:由外单位提前一天自行通过成都大学“平安橙园”微信公众号的预约服务通道进行预约,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核、保卫处审批,核定临时授权后可在授权期限内通行。
5、参加各类活动、会议、培训、招聘车辆:由校内承办部门提前一天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的成都大学(举办、承办大型活动、会议、比赛、培训)访客车辆预约通道进行预约,经部门审核、保卫处审批,核定对应的临时授权类型(临时授权类型分为免费、进出一次收费2元和临时进校车辆收费模式三种)后,可在授权期限内通行。
(二)续期及信息变更:
1、在编在职教职工车辆授权期满续期或变更车辆信息的,需通过成都大学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成都大学车辆续期或变更通道,按照申办流程提交相关手续,经所在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保卫处审批。
2、离退休教职工、二级单位自聘员工、劳务外包人员车辆授权期满续期或变更车辆信息的,需在保卫处网站上下载、填写相应表格,按表格说明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保卫处审批。
3、驻校企业、商铺人员车辆授权期满续期或变更车辆信息的,需在保卫处网站上下载、填写相应表格,按表格说明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保卫处审批。
第四章收费办法与外单位公务、特种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参照《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发改局下发的《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编号:龙泉PL010号)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一)未授权车辆按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入场即计费,起价4小时内4元,以后每2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
(二)未预约的外单位公务来访车辆和参加各类活动、会议、培训、招聘的外来车辆按未授权车辆进出校园标准收费。
(三)交费授权车辆收费标准为: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的小汽车8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的小汽车16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的小汽车220元/辆·月;大汽车300元/辆·月。不满1月的按1月收费。
第十二条进校的特种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水电气网抢险(修)车、邮政、银行押运车等)经门卫确认后,免费放行。
第十三条所有收取的费用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车辆,不予办理任何授权业务:
(一)申请车辆属被盗或所有权存在争议等问题;
(二)申请车辆从事非法运营活动;
(三)过期未办理审验等手续;
(四)申请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五)被列入禁止进入校园黑名单;
(六)学校认为不应当办理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保卫处有权对进入校园所有车辆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相应授权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损坏门禁系统相关设施设备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恶意损坏门禁系统相关设备的,除赔偿设备维修费外,产生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止该车进入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