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更改所需材料
一、更改姓名
(一)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监护人前来书面提出,并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父母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
(8)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9)16岁至18岁的在校学生,需学校出具同意更改的证明。
(二)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的
1、前置条件: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若符合条件更改的提供相关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可申请变更;
2、申请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姓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姓或母姓的出具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姓名登记过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性别
(一)前置条件及要求
户口登记的性别与本人实际性别不一致,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性别认定证明或变性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更改年龄的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未成年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证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
7、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一)前置条件和要求
身份证号码重、错需要变更更正。
(二)申报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号码差错证明(包括公民身份证号码更证明、公民身份证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差错前身份证等)(原件);
5、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符合更改更正民族的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四川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原件);
4、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证明;(原件)
5、结婚证(原件)
6、父母户口薄和子女关系证明:(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7、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新生儿入户须知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办理对象:
父母双方户口都在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在读的学生)。
办理手续: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符合再生条件的请提供再生育审批证明;
4、父母亲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亲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计划内新生婴儿;在校集体户。
二、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需经中国驻外大使馆或公证处翻译)(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户口薄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亲身份证明(护照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国外出生婴儿,未取得他国国籍,需要回国入户的。
三、计划外出生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亲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原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县以上公证机关亲子关系公证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
6、缴纳社会抚养费收据
前置条件: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含已婚无计划,超生,非婚生子女)入户。
办理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须知
1、本市生源毕业生入户
①《入户申请表》
②大中专院校开具的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或学校未分配工作证明书(原件)
③户口迁移证(原件)
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⑥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⑦入学前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⑧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
2、外地生源毕业生入户
①《入户申请表》
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户口迁移证(原件)
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接收单位证明(原件)
⑥住房证明或入户地集体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⑦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省、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⑨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
前置条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我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办理国外取得学位人员入户须知
1、《入户申请表》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原籍地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投靠提供:
①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薄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②随迁亲属户籍证明(或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配偶系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配偶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需经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调动,并出具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前置条件:在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人员
办理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移居,户口迁出须知
一、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移居
1、《入户申请表》
2、迁出地户口薄及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3、迁入地住房证明或户口薄(原件)
4、迁入地址不明确的由派出所出具住房所在地《街门牌祥址证明》(原件)
5、因结婚、投靠直系亲属迁移户口的需出具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6、16周岁及以上人员应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1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前往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前往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张身份证标准照片)
前置条件:移居地与现户口所在地在同一区(市)县范围内
二、户口迁出
1、迁出地户口薄及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大学毕业生凭毕业证、报道证)(原件和复印件)
3、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户口从我市行政范围内迁出
办理调动、流动、聘用、招收人员入户、新招收工作人入户须知
一、调动、流动、聘用、招收的人员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公招、公选、选调通知(原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亲属随迁的提供
①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户口薄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②随迁亲属户籍证明(或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配偶系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配偶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需经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调动
前置条件:经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公选、公招、选调进入五城区及高新区的人员